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16號原告 郭志文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複代理人 王雨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瑋羅怡婷潘佳駿何昌泉張胤浤 、張順程、 吳乙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惟就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擴張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原告僅繳納3萬0,70
0元,尚有2,97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2,
970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擴張請求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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