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13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信安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信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鍾信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13號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國108年9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