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俞妏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另如有配偶、子女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如父母親,請一併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用之最新個人中文債債權人清冊、個人中文信用報告。
三、聲請人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如有配偶或其他受扶養親屬,請一併提出渠等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並說明受扶養親屬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四、提出目前每月薪資證明文件以及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若有強制扣薪,請一併註明扣薪之起迄時間、金額),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五、提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項目及金額、支出單據或憑證。
六、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子女、父母】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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