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許煥田 被告 王俊傑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08年度桃簡字第22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漢威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