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秋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秋明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余秋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
2經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80號裁判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2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846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附表編號3經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722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且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
103年度聲字第2040號裁判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編號4經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20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余秋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2日某時│102年11月1日某時│102年12月27日凌晨5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0、│103年度毒偵字第100、│103年度毒偵字第633號│││138號│13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80號│103年度易字第280號│103年度中簡字第72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0日│103年3月10日│103年4月1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80號│103年度易字第280號│103年度中簡字第72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3月10日│103年3月10日│103年4月28日││││(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3數罪併罰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103年度執字第4846號│103年度執字第733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846號│││││(已執行有期徒刑3月,│││││尚須執行3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1日1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3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3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6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9964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