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焦有維 被告 詹文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32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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