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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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215號

債權人 柯秀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艶松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黃艶松之最新戶籍謄本,查悉債務人黃艶松戶籍地址為屏東縣鹽埔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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