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育霖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育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育霖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7年3月30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40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又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2日重新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0年7月7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74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0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56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與其他罪刑合併,由本院於111年4月12日以111年度聲字第5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刑期變更為6年10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18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68068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