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52號異議人 李金池 上列異議人因清算完結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6年度司司字第3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金獅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獅公司)自始未營業,遭經濟部命令解散,因清算申報需要,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申請營業設立登記,並取得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依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函文,金獅公司截至106年9月15日止已核定開徵案件尚無欠繳本稅及罰鍰情事,雖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完成核定,然金獅公司已依公司法第327條之規定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金獅公司確已完成清償任何債務。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4年3月22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4686號函說明: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之規定,尚須向法院申報備查,惟向法院申報,僅係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清算人應就未繳清之稅捐負納稅義務。綜上,金獅公司縱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亦無生損害於任何人云云。
三、經查,異議人於106年5月1日檢具金獅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日之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議紀錄、公告催告申報債權、通知債權人信函等資料,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經原審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函查金獅公司是否有積欠稅款及向交通部臺中區監理所函查金獅公司有無積欠罰鍰規費之情形,除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外,其餘機關均函覆查無欠稅及積欠罰鍰規費。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函覆則以:「…二、查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尚因案情複雜查核中未確定,俟核定後再另案函覆。」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06年9月12日中區國稅彰化營所字第1060255990號函附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30號卷可稽,且依異議人於106年9月19日陳報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06年9月18日中區國稅彰化營所字第1061259528號函,其說明二後段亦謂「…,另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截至106年9月15日尚未完成核定作業。」。觀諸上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之函覆內容,該局固稱金獅公司至106年9月15日止已核定開徵案件尚無欠稅及罰鍰情事,然金獅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亦因案情複雜,截至106年9月15日尚未完成核定作業,是原處分以稅務尚未完結,而就異議人陳報清算完結事件為不准予備查之處分,洵屬正當,異議人之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