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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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債務人 蘇長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附表之詢問事項及命補正資料補正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尚有若干事項不明及如附表所示補正相關資料有審閱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鸝稻附表:
一、應補正債務人及三名受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配偶 黃妤倩 、債務人之父 蘇飛雄 、債務人之母 蘇蔡花女 等三人之全戶戶籍勝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務人於必要支出項目,編號5記載「租金、3,500元、高雄市○○區○○○路○○○號8樓之3」,惟聲請狀記載現居地: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8樓,請說明:
㈠是否尚有上開高雄地區之房屋租金支出?如是,承租人及租賃原因為何?並應補正租賃契約書到院。
㈡現居地臺南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使用關係為何?如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到院,並請說明屋主之姓名及與屋主有無親友關係?
三、請說明配偶之現況,需扶養配偶每月支出5,000元之原因?除債務人外,與配偶是否育有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無分擔扶養配偶之義務?如有,分擔狀況為何?並應提出配偶有受扶養必要之相關事證(例如診斷證明書等)、成年子女之姓名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說明雙親之現況(例如獨居、安養中心養護或其他)?債務人之雙親是否已辦理退休?退休前從事何業維持生計?退休後有無受領退休金?目前有無受領年金(含農民年金、勞保年金、國民年金)或其他撫卹給付?如有,受領期間及金額若干?並應補正雙親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說明債務人及配偶有無購買壽險保單(含醫療險等附約)?如有,應說明保單號碼及保險公司名稱、保單是否已辦理保險理賠、或有無保險滿期金可領取(如已領取,應說明受領期日及金額),並應提出保單影本到院?
六、應補正最近六個月(即106年5月至10月)之薪資單到院(如逾期未補正,本院逕向任職公司發函調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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