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四九號
受罰人甲○○(即長晟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李儒哲 右受罰人因違反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定有明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受罰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就任長晟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前開規定本應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四日前清算完結,惟受罰人未於限期內完結清算,遲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始具狀聲請本院予以展期,顯然違反前開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