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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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陳俊郎 │有限責任花蓮第│94年8月31日│100,000元│R0000000│32-9││││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002│陳俊郎│有限責任花蓮第│94年8月31日│140,000元│R0000000│32-9││││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003│陳俊郎│有限責任花蓮第│94年8月31日│100,000元│R0000000│32-9││││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004│陳俊郎│有限責任花蓮第│94年6月30日│100,000元│R0000000│32-9││││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