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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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三四號
原告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泰 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官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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