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刑補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刑補字第2號補償請求人 蘇郁淵 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補償請求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管轄機關。年、月、日」、「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及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補償請求人蘇郁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經核其未依上開規定提出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請求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