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四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NPO
中譯:陳本進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二四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NPOON甲○○N(中譯:陳本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得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NPOON甲○○N(中譯:陳本進)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以法八十九矯字第O四三一O三號函核准假釋,而經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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