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03號原告 吳沛昌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秀琴 被告 柳俊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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