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告 施暹輝 原告與被告 施宏林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9,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