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智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游士霈附表:
一、聲請人於99年5月26日補陳另有其他3名債權人漏列於債權人清冊,並更正債權人清冊,請釋明前開債權發生原因(賴彥如部分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及金額流向)。
二、若法院裁准更生,債務人擬提出之具體更生計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