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新義
鄭華玉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68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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