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被告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14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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