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陳俞卉 相對人駿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志騰楊志遠 ).人相對人 吳家卉吳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玖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0
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計算書:100年度司聲字第463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16,543元│││├─────────┼────────────┼────────┤│一│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50元││├───┴─────────┼────────────┼────────┤│總計│16,6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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