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明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仁康醫院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
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