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5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廖大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
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 官方 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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