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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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謝振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美君 、視同被告天祥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李祥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7,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9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翊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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