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128號債權人 李祐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張浚宏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浚宏發給支付命令,惟本件所提債權證明文件並未釋明債權人李祐卓及債務人張浚宏身分資料,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15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李祐卓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債務人張浚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已於110年11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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