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小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小上字第10號上訴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被上訴人 王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依兩造間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
1萬4,001元。原審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追加以民法第179條規定為請求權基礎。揆諸首揭規定,其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所為訴之追加,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劉瓊雯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