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住嘉義被告甲○○女二右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於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五三0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院核無不合,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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