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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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男六被告甲○○男三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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