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三五二號
聲請人甲○○(即駿懿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送達代收人乙○○右當事人聲請呈報駿懿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廿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廿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駿懿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被選任為駿懿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奉鈞院准予備查在案,清算期間經通知及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整理後,發現應付帳款總計新台幣(下同)八十七萬一千九百三十七元,而駿懿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總計為三萬三千零三十九元,財產顯然不足以清償債務,亦無法經其他股東再行集資以償還債務,爰依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及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向鈞聲請宣告破產,然迄今尚未接獲駁與否之裁定,聲請人乃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清算事務,爰依法聲請展期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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