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黎輝祥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佩琳
陳勇廷 陳佩瑜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之執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2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經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100年8月18日中院彥文字第1000001237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9月22日板院輔民科第062157號函暨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