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033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被告戊○○
壬○○丑○○子○○共同丁○○訴訟代理人酉○○被告寅○○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嘯風 律師被告申○○
甲○○庚○○午○○未○○兼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卯○○被告癸○○
陳雅智 辰○○巳○○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25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18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