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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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司字第277號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延展雙鴿鞋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雙鴿鞋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被選任為雙鴿鞋業有限公司清算人,緣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遲未核定雙鴿鞋業有限公司之九十二、九十三年度決算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雖經鈞院展延期限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仍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爰聲請延展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同意就任雙鴿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有同意就任書一份附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七七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內可稽,並經本院裁定展延清算期限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聲請人因無法於上開期限內完成清算,則其聲請延展清算期限,即無不合,自應予延展六個月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18日
書記官蕭興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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