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惠雯附表:
┌──────────────────────────────────────────────────────┐│附表:94年度除字第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古鴻森 │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93年9月20日│壹萬零柒拾伍元│UA0000000││├─┼─────────┼───────────┼─────────┼────────┼────────┼──┤│2│古鴻森│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93年9月20日│參仟肆佰貳拾肆元│UA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