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江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彰化縣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第十條准予修正為如附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教育基金會(前經本院登記處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八日以八十三年度法登字第一六號核准登記,並發給登記號數第一一七號法人登記證書)之董事長,茲為因應「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修訂,擬變更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聲請法院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依民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應訂明法人之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後段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訂捐助金額,於辦理設立登記時即已確定,嗣後財團之財產增加,尚非屬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另事務所固為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事項之一,惟並非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如財團法人因日後接受捐助或其他因素致總財產增加,或其章程載有事務所之地址而事後變更時,均僅生法人已登記事項之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毋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此觀民法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財團法人彰化縣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第十條如附表所示,經核於法尚不合,應予准許。至捐助章程第三條修正財產金額為新台幣二千萬元、第四條修正會址設於青年救國團彰化縣團委會,均非屬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依上開說明,自不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FO;┌───────────────────────────────────────────────────┐│附表:財團法人彰化縣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一六號│├──────────────────────┬──────────────────────┬─────┤│修正條文│現行條文│備考│├──────────────────────┼──────────────────────┼─────┤│第二條本會設立基金新台幣二千萬元整,由本會│第二條本會設立基金新台幣二百萬元整,由本會│駁回修正聲││董事會募集基金。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董事會募集基金。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請││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青年救國團彰化縣團委會(│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鎮○○路○段二│駁回修正聲││彰化市○○路○號)│七七號│請│├──────────────────────┼──────────────────────┼─────┤│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董│准予修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遴聘適當│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滿前兩個│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滿前兩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月,董事會應招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新舊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第十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第十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准予修正││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應審定│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三、財產清冊。│三、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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