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六、七、八、九、十、十一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六、七、八、九、十、十一所載,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十二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六、七、八、九、十、十一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
五、十二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再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有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其中一罪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41條業經修正,並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公布,且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兩者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銀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同條第
2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再依受刑人行為時即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將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故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以銀元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且併合處罰之數罪,應執行之有期徒刑超過六月以上時,仍得易科罰金。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是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規定,其最低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新臺幣一千元,且如所定之應執行刑超過六月以上,即無易科罰金之可能,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自以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
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7月4日│95年7月5日│95年8月28日│95年8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號│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691號│4691號│7474號│747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421號│95年度訴字第2421號│96年度訴字第204號│96年度訴字第204號││實├──┼─────────┼─────────┼─────────┼─────────┤│審│判決│95年12月14日│95年12月14日│96年3月1日│96年3月1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2421號│95年度訴字第2421號│96年度訴字第204號│96年度訴字第204號││判├──┼─────────┼─────────┼─────────┼─────────┤│決│確定│96年4月10日│96年4月10日│96年4月17日│96年4月17日│││日期│││││├─┴──┼─────────┼─────────┼─────────┼─────────┤│合於中華│(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告刑│││││├────┼─────────┼─────────┼─────────┼─────────┤│附註│││││└────┴─────────┴─────────┴─────────┴─────────┘┌────┬─────────┬─────────┬─────────┬─────────┐│編號│五│六│七│八│├────┼─────────┼─────────┼─────────┼─────────┤│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21日│95年8月28日│95年8月31日│95年10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號│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7252號│515號│406號│40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990號│95年度訴字第3876號│95年度訴字第3876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76││實│││││號││審├──┼─────────┼─────────┼─────────┼─────────┤││判決│96年4月30日│96年2月26日│96年2月26日│96年5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90號│95年度訴字第3876號│95年度訴字第3876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76││判│││││號││決├──┼─────────┼─────────┼─────────┼─────────┤││確定│96年5月21日│96年5月8日│96年5月8日│96年5月31日│││日期│││││├─┴──┼─────────┼─────────┼─────────┼─────────┤│合於中華│(已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5月││告刑│││││├────┼─────────┼─────────┼─────────┼─────────┤│附註│││││└────┴─────────┴─────────┴─────────┴─────────┘┌────┬─────────┬─────────┬─────────┬─────────┐│編號│九│十│十一│十二│├────┼─────────┼─────────┼─────────┼─────────┤│罪名│搶奪│加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3款│││├────┼─────────┼─────────┼─────────┼─────────┤│犯罪日期│95年10月20日│96年6月25日│96年2月8日│90年10月9日至91年4││││││月24日間之某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號│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察署96年度偵字第43│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406號│406號│23號│第94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3876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76│96年度易字第1253號│96年度訴字第2234號││事│││號││││實├──┼─────────┼─────────┼─────────┼─────────┤│審│判決│96年2月26日│96年5月31日│96年6月14日│96年7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3876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76│96年度易字第1253號│96年度訴字第2234號││判│││號││││決├──┼─────────┼─────────┼─────────┼─────────┤││確定│96年5月8日│96年5月31日│96年8月4日│96年8月29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已減刑)││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告刑│││││├────┼─────────┼─────────┼─────────┼─────────┤│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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