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上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玲 律師被上訴人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陽文瑜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8,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僅可針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