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9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裁定不服,須於送達裁定後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