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074號聲請人 鐘惠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昭文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郭昭文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其內載金額、到期日如附表所示,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上開本票,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又記名票據應由受款人依背書轉讓。票據法第3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分別著有明文,並為同法第124條所準用。本件聲請經核,系爭附表所示之本票受款人分別係案外人 鐘健祐 、 鐘雅玲 、 張素 ,未有背書人之記載,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207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指定││││(新台幣)││││受款人│├──┼───────┼────┼───────┼───────┼────┼───┤│001│101年11月6日│61,603元│102年4月15日│105年1月11日│0000000│鐘健祐│├──┼───────┼────┼───────┼───────┼────┼───┤│002│101年11月6日│61,603元│102年5月15日│105年1月11日│0000000│鐘健祐│├──┼───────┼────┼───────┼───────┼────┼───┤│003│101年11月6日│61,603元│102年6月15日│105年1月11日│0000000│鐘健祐│├──┼───────┼────┼───────┼───────┼────┼───┤│004│101年11月6日│61,603元│102年7月15日│105年1月11日│0000000│鐘健祐│├──┼───────┼────┼───────┼───────┼────┼───┤│005│101年11月6日│6,484元│102年4月15日│105年1月11日│0000000│鐘雅玲│├──┼───────┼────┼───────┼───────┼────┼───┤│006│101年11月6日│6,484元│102年5月15日│105年1月11日│0000000│鐘雅玲│├──┼───────┼────┼───────┼───────┼────┼───┤│007│101年11月6日│6,484元│102年6月15日│105年1月11日│0000000│鐘雅玲│├──┼───────┼────┼───────┼───────┼────┼───┤│008│101年11月6日│6,484元│102年7月15日│105年1月11日│0000000│鐘雅玲│├──┼───────┼────┼───────┼───────┼────┼───┤│009│101年11月6日│97,268元│102年4月15日│105年1月11日│0000000│張素│├──┼───────┼────┼───────┼───────┼────┼───┤│010│101年11月6日│97,268元│102年5月15日│105年1月11日│0000000│張素│├──┼───────┼────┼───────┼───────┼────┼───┤│011│101年11月6日│97,268元│102年6月15日│105年1月11日│0000000│張素│├──┼───────┼────┼───────┼───────┼────┼───┤│012│101年11月6日│97,268元│102年7月15日│105年1月11日│0000000│張素│└──┴───────┴────┴───────┴───────┴────┴───┘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