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2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公共危險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佳惠【附表】┌───────┬───────────┬───────────┐│編號│││├───────┼───────────┼───────────┤│罪名│公共危險罪│公共危險罪│├───────┼───────────┼───────────┤││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宣告刑│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6年6月17日│95年11月13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調偵字第885號│97年度撤緩偵字第33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後├─────┼───────────┼───────────┤│事│案號│96年度交簡字第4156號│97年度交簡字第195號││實├─────┼───────────┼───────────┤│審│判決日期│96.12.31│97.03.13│├─┼─────┼───────────┼───────────┤│確│法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6年度交簡字第4156號│97年度交簡字第195號││判├─────┼───────────┼───────────┤│決│確定日期│97.01.31│97.07.02│├─┴─────┼───────────┼───────────┤│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2882號│97年度執字第29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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