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46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1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為址設臺中市○○路○○○號「永春不動產公司」之同事,於民國97年8月17日中午12時10分許,雙方因該公司辦公室內之安寧等細故發生爭執,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在該辦公室內,以左拳揮打告訴人甲○○之頭部,致告訴人甲○○受有頭部挫傷、頭痛、暈眩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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