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6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6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6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原為乙○○之妻(2人於民國84年6月15日結婚,嗣於97年10月28日離婚),為有配偶之人。甲○○竟基於通姦之犯意,於96年10月中旬某日,與某不詳年籍、綽號「 阿威 」之成年男子,在臺中市某處,為通姦行為1次,並因此懷孕。嗣於97年7月9日,甲○○在國軍臺中總醫院產下1子林○○(姓名年籍詳卷)。
二、證據名稱:⑴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⑵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⑶被告及告訴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與被告之次子林○○及告訴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國軍臺中總醫院函送之出生證明書及病歷影本、臺中縣太平市戶政事務所戶籍登記催告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239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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