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八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放火燒毀其他物件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十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後,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0八0五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六日,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