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涉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証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証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公共危險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聲請人以被告犯嫌重大,並有逃亡之虞,惟無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茲本案經法院判決被告罪刑確定,然被告經聲請人以九十二年度罰執字第一六號執行時傳拘無著,顯見其已經逃匿等情,業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資料,查核屬實,依前揭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