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甲○○(即欣竹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完結欣竹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欣竹股份有限公司已辦理解散登記,而聲請人為該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就任,業經呈報本院就任清算人在案,茲因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尚未查核完畢,無法於前開規定期限屆滿前完結清算,爰提出聲請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院經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三十號清算完結事件卷,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完結欣竹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