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266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劉乃綺
被 告 陳文斌 即 陳天池 之繼承人
陳文正 即陳天池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靜宜 即陳天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醫上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陳天池於民國105年2月22日起因病醫療
,積欠醫療費用,陳天池已於106年6月14日死亡。被告3人
均為陳天池的繼承人,應負清償責任,被告則辯稱受僱於原
告的醫師醫療不當,已經另案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作
為抵銷的抗辯。查,關於原告受雇醫師有無醫療過失及原告
應否連帶賠償,已經被告提起訴訟,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108年度醫上字第9號案件審理,被告抗辯是否成立,顯
以前開民事訴訟的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依據,本院認有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的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