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2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字第2902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0條、第442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小額民事判決於民國95年12月1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
即被告乙○○之送達處所台北市○○路○段○○○巷○號4樓,有
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
於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於95年12月24日發生送
達之效力。是上訴人如對本院前開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其
上訴期間自95年12月24日起起算20日,應於96年1月13日屆
滿,因96年1月13日至14日適逢週六、週日,故順延至翌日
,上訴人至遲應於96年1月15日晚間12時前提起本件上訴,
然其竟遲至96年4月13日始行上訴,此有上訴狀所蓋本院收
文戳在卷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
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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