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小字第2267號
原   告  朱美華 即駿達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登財
被   告 偉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d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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