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小字第2267號
原 告 朱美華 即駿達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登財
被 告 偉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d書記官黃郁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小字第2267號
原 告 朱美華 即駿達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登財
被 告 偉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d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