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65號上訴人新高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楊基瑞 上訴人 蘇瑞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4,844元(計算式:1760萬元×【20%-6%】×137/365天=924,8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