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一)字第25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25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二五九二七號
債權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送達代收人 李淑楨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叁仟叁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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