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23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二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香煙貳支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紅色錠劑)共貳拾顆,均沒收銷燬之;綠色錠劑共參拾陸顆,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凌晨三時三十五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號「金儷凰舞廳」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脫離物之犯意,拾起業已脫離本人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大麻(THC)香煙二支、第三級毒品K他命(紅色錠劑)二十顆、及第四級毒品Diazepam(綠色錠劑)三十六顆,而據為己有,應予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㈠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㈡香煙二支、紅色錠劑二十顆及綠色錠劑三十六顆扣案可證。且扣案之上開物品,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之結果,香煙二支確含THC成份,屬第二級管制毒品;紅色錠劑確含Ketamine成份,屬第三級管制毒品;綠色錠劑含Diazepam成份,屬第四級管制毒品,有該醫院九十二年五月六日9204─181至9204─183檢驗報告乙紙、及九十二年八月八日(九二)高醫附秘字第二一○四號函暨所附答覆文、檢驗報告等在卷可參。被告罪證明確。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脫離物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斷。聲請意旨雖未論及被告侵占脫離物犯行,惟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未有任何犯罪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素行非劣,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非鉅,所犯情節非重,及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香煙二支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紅色錠劑)二十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併銷燬之,並第四級毒品Diazepam(綠色錠劑)三十六顆,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莊正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